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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我市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证后监管,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依据省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情况,市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为主要目标,以检查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为主要手段,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等。
三、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9月30日,D类检验检测机构由辖区局自行确定,与市局检查时间错开,但9月底需完成。
四、检查形式
(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
2024年6月3日前,各机构按照《2024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完成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表,由机构最高管理者签名,上报辖区局备案。市局督促机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现场检查要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市、县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机构开展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监督检查。为提升监管效能,鼓励各单位聘请异地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我市辖区内交叉互查。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电动自行车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加大抽查比例,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大吨小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大罐小标”等行为。
食品类:A类抽取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B类抽取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C类年内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以上由县区局开展(其中市局认检处配合抽检处开展部分机构检查,市局抽取的机构,县区局可不再开展),D类市县两级各开展一次检查。
综合类:A类抽取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B类抽取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C类年内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以上由县区局开展,市局主要配合市级联合监督检查(市级联合抽取机构,县区局可不再开展),D类市县两级各开展一次检查。
环境、机动车类:A类抽取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B类抽取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C类年内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以上由县区局开展,市局主要联合市级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市级联合抽取机构,县区局可不再开展),D类市县两级各开展一次检查。
另市局在我市机构数量较多辖区抽取部分机构直接开展检查,具体名单由市局与辖区局商定。
检查组由行政监管人员及2名资质认定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对有分支机构的机构,除对总部进行检查外,应至少抽查1处分支机构。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较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纳入检查名单。检查组要认真履职尽责,所需经费由各单位统筹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检查表格见附件2),做好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附件3),不符合问题描述要详细准确,证据链完整。对监督检(抽)查中发现问题,要督促机构整改到位(整改表格见附件4),并依法依规处理。上级部门将适时组织对我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区域交叉互查。
(二)机构应提供相关工作场所和检查所需材料,并对提供的各种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检查。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
(三)各单位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检查组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完成,检查组按职责分工同步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后处理整改验收工作;对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向辖区局领导报告并适时向市局认证检测监管处报备;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伪造数据、不检测出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要从严查处,涉及其他部门法律法规的问题及线索要及时移交;涉及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形要及时上报, 由省局依法办理相关撤销手续。
(四)各单位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2024年度安徽省XX市(县)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报告》《2024年度安徽省XX市(县)XX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2024年度安徽省XX市(县)XX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统计表》(附件5)加盖公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市局认证检测监管处邮箱,并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办法》要求,将检查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五)各单位按照市局现场检查后通报的处理意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后处理工作,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处理完成后10日内,将具体处理结果报送至市局认证检测监管处。
联 系 人:吴飞、陈国友
联系电话:0551-62315531、62315530
邮 箱:hfscrjc@163.com
附件:
- 2024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 2024年度安徽省XX市(县)XX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 2024年度安徽省XX市(县)XX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
- 2024年度安徽省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整改确认表
- 2024年度安徽省XX市(县)XX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统计表
2024年5月14日